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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2005年财政部为纪念会计法实施20周年,鼓励学习和创新,首次对全国范围内的会计人员 进行评选表彰工作。
2007年制定发布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
办法中规定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的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1次。
未经财政部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全国性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评选范围和条件:
[b]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评选范围包括:[/b]
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
条件:
凡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 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 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 的。
  第六条 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会计工作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七条 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四个系列进行评选。
  评选工作采取各地区、各部门推荐与财政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 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 占30%。
  第八条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的评选机构分为评定机构和推荐机构。
  (一)评定机构。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候选人。
表彰与罚则
  第十二条 通过评选获得表彰的会计工作者,由财政部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在10年内不得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开放分类:会计管理
贡献人:季节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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