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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要约


[size=32px]概念[/size]
要约 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 的人称为要约 人,接受要约 的人则称为受要约 人、相对人和承诺 人。

[size=32px]要约 的主要构成要件[/size]
    (1)要约 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 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 必须向要约 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4)要约 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 ,并使要约 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size=32px]要约 的法律效力[/size]
    要约 的生效时间:我国法律采纳到达主义。
    要约 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 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 人和受要约 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size=32px]要约 的撤回和撤销[/size]

    (1)所谓要约 的撤回是指要约 人在发出要约 以后,未达到受要约 入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根据要约 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项要约 部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 到达受要约 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由于撤回是在要约 到达受要约 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 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 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 人的利益。

    (2)所谓要约 的撤销,是指要约 人在要约 到达受要约 入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 取消、从而使要约 的效力归于消灭。要约 是允许撤销的。但是,如果要约 中规定了承诺 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 不可撤销,但受要约 人有理由信赖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如果受要约 人在收到要约 以后,基于对要约 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 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 撤销以后应有权要求要约 人给予适当补偿。

[size=32px]要约 失效[/size]
所谓要约 失效,是指要约 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 人和受要约 人产生拘束。要约 失效以后,受要约 人也丧失了其承诺 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 人表示了承诺 ,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开放分类:法律民商法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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