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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别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cpa考试,注会考试]


[size=32px]简介[/size]
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执业资格考试,是目前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于1991年12月7日 到8日首次举办,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最具权威性和吸引力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1991年至今,我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已成功举办了19次,累计400余万人报名参考,100余万人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累计15.7万人取得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
[size=32px]报名条件[/size]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size=32px]免试条件[/size]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size=32px]考试科目和范围[/size]
2009年改革之前的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4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2009年开始的新考生新办法
第一阶段,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等6科。
第二阶段,设综合1科。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各科目均不设英文附加题。

[size=32px]2009年的考试制度改革过渡[/size]
    新的考试制度于2009年开始实施。现行考试制度在2009年仍继续实施一年。
  2009年,具有现行考试制度下有效期内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选择按新的考试制度或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的,其至2009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按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发放全科合格证;未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其至2010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单科合格成绩的转换方式是,现行考试制度下单科合格成绩自动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同名科目的合格成绩。其中,现行考试制度下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的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2个科目的合格成绩。新的考试制度下,以转换方式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统一至2013年。
  其他考生从2009年起均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size=32px]考试方式和时间[/size]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中旬的第二个周末的星期五下午到星期天下午。
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一般为:审计 税法 会计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size=32px]考试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size]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本地区的征订、发放工作。
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写、出版的考前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size=32px]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size]
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也即必须5年全科通过。
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员。

[size=32px]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欧洲考区[/size]
2006年,为实现行业国际化发展目标,并以此为指导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经批准,中注协首次在欧洲地区组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极大地方便了境外专业人士参加考试。为吸引更多国际化专业人才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中注协在总结首次欧洲地区实施考试组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度继续在布鲁塞尔举办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欧洲考区),并委托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ICAEW)作为在欧洲考试的代办机构。

[size=32px]单科换全科合格证[/size]
参加全国CPA考试并在五年内取得五科成绩合格的考生:
属连续五年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没有变更过,(注:身份证号自然升位即15位升18位属基本信息没有变更),且五科合格成绩全部在某一地区取得的考生,在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报名卡和一张一寸彩色相片到指定地点办理单科换全科合格证手续,并缴纳工本费10元,领取全科合格证书。
属连续五年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有过变更的考生,五科合格成绩中有外省市取得单科合格的考生,有科目是免试或成绩核查合格的考生,要在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资料、报名卡、一张一寸彩色相片 (背书姓名) 到办证的协会指定地点办理单科换全科合格证登记手续,待北京注协汇总报中国注协审批后方可领取全科合格证书。
姓名变更出具的证明资料: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身份证变更出具的证明资料: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和变更身份证号证明原件。
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是外省市取得的出具证明资料:成绩单。

[size=32px]成绩单上1-9数字说明[/size]
“-1”即未报:“-2”即未考:“-3”为取消单科成绩:“-4”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5”为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6”为以前年度考试作弊受到停考处罚,期限未满,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考试成绩:“-7”为客观答题卡上未粘贴条形码,没有成绩:“-8”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9”标志的为待查。

[size=32px]考试成绩查分[/size]
一般是在12月中旬公布,各省市自行安排时间,通过网站、手机短信、信息台、人工等方式查成绩,最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网站提供查询。
各地查分的链接请访问相关地面词条(地市级的在地市级相关词条中)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内蒙古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四川 天津 西藏 新疆 云南 浙江

[size=32px]1991-2007历年报 名人数[/size]
年代      人数
1991年    23000
1993年    57242     
1994年    116269
1995年    214190
1996年    198306
1997年    259300
1998年    372224
1999年    458468
2000年    531157
2001年    622094
2002年    676713
2003年    681556
2004年    605501
2005年    587589
2006年    559796
2007年    570046
2008年    57.33万

开放分类:独立审计
贡献人:歪C歪 qiaobocao 竹林茶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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