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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委托经营
本质上是将被委托企业的资产委托给受托企业经营,其产权并没有进行交易,所以不属于企业并购的范畴。但受托企业不仅控制了被委托企业的经营权,而且往往还会出现先托管后并购
的行为。同时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如黑龙江、江西、海南等地政府)十分提倡这种方式,因此它也是目前国有企业重组
的可行方式。
[size=32px]一、委托经营的涵义[/size]
委托经营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预先规定的合同,对委托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从法律上看,委托经营是信托范畴的延伸和发展。但在具体内涵上又有区别。信托的内涵是资产的委托管理,是以受托人的名义代为管理或处理财产;而委托经营的内涵是企业的委托经营,主要以企业产权及其经营权为对象,对陷入经营困境或发生产权关系重大变动的企业委托专门的托管机构经营管理,目的是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赢利能力。
[size=32px]二、委托经营的要素[/size]
委托经营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关系人要素,在委托经营行为中,必须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方、受托方和受益方。委托方和受益方可以是同一主体。
[size=32px]三、委托经营的特征和原则[/size]
[b]企业委托经营具有三大特征,即委托契约、所有者与利益分离、委托财产的独立性
[/b]。与之三大特征相对应,企业委托经营必须坚持三大原则:其一预定契约原则。发生委托经营行为,首先必须签订委托契约,即以法律合同的形式
载明委托人的权利和意志、收益人的收益方式与范围、受托人的责任以及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受托人必须以委托契约为依据来对受托对象和受益人履行。其二委托自主性原则。在企业委托经营关系中,受托人受托期间拥有委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受托人有权在保证实现委托人意志的前提下,自主管理和处置委托对象。其三分开管理原则。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与委托经营财产分开管理。
[size=32px]四、我国委托经营的实践[/size]
作为国企改革的一种模式,我国企业委托经营开始于1995年。即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主体以订立委托经营合同的方式将一部分或整个企业委托给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的一种资产经营方式。1995年7月,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委托经营试点工作的意见》,成为该省委托经营实践的重要依据。随后海南省、江西省也出现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的形式,因企业规模不同,方式多样,有整体委托经营、分层委托经营、部分委托经营、专项委托经营等。
[size=32px]五、委托经营的程序[/size]
一般情况下,企业委托经营包括四个阶段:
(一)委托经营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受托方与委托方就委托的条件、委托的费用、委托的责任与权利、委托经营收益的分配进行谈判,签署有关委托的法律文件和协议;二是受托方为托管经营进行人、财、物各方面准备和组织工作,为开展委托经营工作创造条件。
(二)委托经营交接与规范阶段。主要是根据委托经营协议,由委托方向受托方移交相应经营权的阶段,规范阶段是在完成托管交接后,对委托经营对象进行全面规范,这是委托经营的必备的准备工作。
(三)委托经营阶段。就是依据委托经营协议正式由受托方经营委托对象的阶段。
(四)委托经营退出阶段。就是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受托方退出委托经营,把被委托的对象的管理再次转移给委托方,或经委托方同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由受托方优先收购或转让给第三方。
开放分类:财务管理、法律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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