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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别名:[财务报告内控]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SEC)在2002年发布的33-8138号提案中首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进行了诠释,该提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设计的控制程序能为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的业务活动经过合理的授权;保护公司的资产避免未经授权或不恰当的使用;公司的业务活动被恰当的记录并报告,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的编报要求。该定义符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审计准则公告319条款的规定,并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03条款中的内部控制定义保持一致。

  根据SEC2003年6月正式发布的最终规则中的定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是指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首席财务官或者公司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设计或监管的,受到公司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影响的,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满足外部使用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提供合理保证 的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控制政策和程序:

  1.保持详细程度合理的会计记录,准确公允地反映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

  2.为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对发生的交易进行必要的纪录,从而使财务报表的编制满足公认会计原则 的要求;公司所有的收支活动经过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合理授权;

  3.为防止或及时发现公司资产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提供合理保证 ,这种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资产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

  定义中的1、2两点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03条款中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或鉴证报告 中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保持一致,第3点则是针对公司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提出的,表明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有机组成部分。

  与COS0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的定义相比,SEC在最终规则中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定义仅包含了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的部分,而省略了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的目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目标中也仅保留了诸如证券交易委员会财务报告要求这类与财务报表编制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个定义与《证券交易法》第13(b)(2)(B)款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描述保持一致。
    
    2002年7月,国会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一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法案涉及内部控制的条款主要有:

  1.第103款规定,对管理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评估的审计师报告,需要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包括详细程度合理的纪录,以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交易和处置情况;内部控制是否合理保证 公司对发生的交易活动进行了必要的纪录,以满足财务报告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的要求;是否合理保证 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 对公司的收支活动进行了合理授权。

  2.第302款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 和首席财务官应当对所提交的年度或季度报告签署书面证明,证明中涉及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签字人员有责任建立和维护一套内部控制程序,并且这套内部控制程序的设计应当确保企业内部其他管理人员都能够知道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尤其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保证在财务报告编制之前90天内已经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将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反映在报告中;向外部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 下的审计委员会报告了在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对公司财务信息的记录、加工、汇总和报告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控制缺陷以及重要控制弱点。

  3.第404款规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13(a)或15(d)款要求递交年报 的公司,管理层需要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报告。同时,该条款要求这些公司的审计师对管理层的评估进行认证和报告。
开放分类:内部审计
贡献人:winston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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