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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 蒋明琪


蒋明祺,别号山青,江苏省南京市人。审计学专家,曾任南京国民党监察院审计部协审,1946年4月任驻外审计兼重庆市审计处处长,1946年10月24日 复任审计部驻外审计。著有《政府审计原理》、《政府审计实务》、《审计制度论》等著作。作为审计官员,同时又是审计学专家。

主要审计思想

1.审计查弊观

蒋明祺认为审计是以防错查弊作为基础,他认为政府审计是“纠正错误 ,使财务记录及手续归于确当”,“摘发作弊以制裁并防止贪污”。蒋明祺先生在阐述自己观点之前,总结了潘序伦先生和雍家源 先生的审计理论研究观点,在分析审计理论研究基础的观点时蒋先生谈道:“潘氏论政府审计之意义云:‘审计为会计上之司法监督,而以依据国家法规预算及经济原则,求财政运用之正确切当,为其审查目的”’,“雍氏述政府审计之定义,则谓‘政府审计者,及就各机关会计上之报告簿记及凭证,由专设审计机关予以审核或证明;并就其关系事项,随时随地,加以稽查也”…。他认为政府审计是旨在查处权责不符原因及结果,是依据国家法令规范纠正错误 ,揭发舞弊。这样审计的基本依着点就是防错查弊。

2.经济效益观

在对审计理论研究的探讨中,蒋明祺对潘先生和雍先生的观点大加赞赏,他说:潘氏论点虽极简括,而能提出依据。国家法规预算及经济原则,求财政运用(收支事项与数额)的正确切当诸要点,可谓深得骊珠矣。同时对雍氏的观点也予以充分肯定,他认为雍氏的观点“此于审核、稽查之并重,既证明作用之提出,可谓独抒卓见矣”。但是,他并不赞成审计的理论研究仅限于防错查弊,勘误纠错,而认为其重在对政府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蒋先生是我国审计理论史上第一个提出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重要组成部分的人,他认为审计不能仅限于对会计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而应对各级政府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分析发生变化的原因并对结果进行审核。审计的范围不能局限于会计事项,而应涉及经济关系、法规、原则和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并提出适当的建议,促进经济发展。他在《政府审计原理》一书中对审计的定义是这样的,“政府审计者由政府专设机关,于各级政府岁出入实现收付与发生权责之原因事实 与结果加以审核;并对其达成收付实现与权责发生诸程序及关系问题加以稽查,依政府法令与经济理则,除纠正谬误,揭发作弊,即特为证明,使财务主管官吏之行为,有不经济、不法与不忠于职务时得以确断,否则其责任可获予解除外,仍检查行政效能,提供适当意见之制度也”。防错查弊是基础,经济效益审计 则是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蒋明祺较早地提出审计旨在检查会计的效能和活动的经济性。他指出审计是“使财务主管官吏之行为,有不经济、不法与不忠于职务时得以确断,否则其责任可获予解除外,仍检查行政效能,提供适当意见之制度也”;“审计机关对于各级政府财务收支之结果,就比照其行政计划,检查其行政效能,此云效,偏重于对事;谓之能,偏重于对人,故未用习见之行政效率字样”;“普通审计以证明企业之财政状况及营业成绩为积极功能之一”;“在普通审计,须建议企业政策与制度之改进意见,政府审计亦然,见为法定职权也”。企业普通审计(即民间审计)则是以企业经济效用检查为核心,并且提供积极的建议,促进企业或政府部门改进方法、提高效率。

3.审计独立性 思想

审计独立性 是审计的基本特征,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职权时具有超然的独立性 。蒋明祺指出“将审计职权置于司法权以下者,因之审计职权遂有财务之司法监督”。“我国政府审计职权,有专属于监察权之独立性 及一切政府审计事务,无不统属于监察权完整性……现行审计法第九条,有‘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其审计职权不受干涉’之规定,亦可以表现其独立精神矣。”他认为政府审计除防错查弊以外,还要针对政府官员工作效率、效能而进行的以检查其是否经济、工作效率高否的评价。蒋明祺在分析审计独立性 思想时,借鉴法国“有执行力 之审计”,又反映英国“审计院独立于国会与政府之间,而审计上遇有争执时,其议决之权仍操诸国会”的现象。同时也评价了美国在未成立国会负责的会计局之前,审计属于财政部管制的现象,但最终他认为审计应该是独立性 的行使职权。

4.三权分立思想

审计的地位如何是民国政府早期审计学家们探讨的主要内容,由于审计最早是以政府审计为主体,民间审计发展较晚,所以在分析审计监督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之间的关系时,蒋明祺将监督分为三方面。他提出:“国家计政之监督,总当涉及三方面,即财务立法监督、财务行政监督与财务司法监督是也。财务立法监督之职权通常由国会行使之,不特制定关于计政之法规,亦是裁决收支之标准。财务行政监督之职权,通常南财政部行使之,求其依据法规及预算执行出纳保管等事务。财务司法监督之职权,通常由审计机关行使之,所以监督行政之设施,推行立法之标准者必以全力赴之,是故财务司法监督,当与立法行政两权,赋有同等之地位”。这里他将财政财务监督也区分为立法、行政、脏督(司法)三个方面,认为立法由国会来执行,行政由财政部门来执行,监察(司法)由审计部门来执行,以审计财务收支状况。因此,审计与立法、行政应具有同等地位,在监督上的三权分立思想,为审计地位找到了法律依据。
开放分类:审计专家
贡献人:qiaoboc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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