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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英文是Corporate Governance ,OCED在《公司治理结构 原则》中给出了一个有代表性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 是一种据以对工商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 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 、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在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治理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有吴敬琏、林毅夫、李维安和张维迎的观点。

吴敬琏(1994)认为公司治理结构 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 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 。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 、经理人员各自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

林毅夫(1997)是在论述市场环境的重要性时论及这一问题的。他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 ,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并随后引用了米勒(1995)的定义作为佐证,他还指出,人们通常所关注或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 ,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

李维安和张维迎都认为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李维安(2000)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 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者、雇员、政府、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张维迎(1999)的观点是,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 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 的功能与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并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 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  

开放分类:公司治理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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