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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2px]背景[/size]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 的二大主体税种 。根据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计算,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别占我国税收收入15%和27%。另外,增值税由国税系统征管,收入按照75:25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 ,除少部分行业集中缴纳的税收归属中央外,其余全部归属地方收入,占到整个地方级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 。因此,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不仅是二个主体税种 的变化,还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权、财力的分配,影响非常重大。
[size=32px]为什么要进行改革[/size]
1、营业税存在一定缺陷。营业税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在商品流转链条上产生了重复征税,对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阻碍。首先,重复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由于多一道外部环节,就要多交一次税收,使缴纳营业税业务内部化。如服务业需缴纳营业税,一些传统的制造业生产企业甚至有自己的物流公司,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其次,重复征税也不利于市场公平,虽然营业税税率一般比增值税税率低,但营业税并不是按照该环节增值部分征税,缴纳的营业税与该环节创超的价值并没有直接联系,这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最后,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并存,也使增值税无法发挥应有功能,抵扣链条出现断裂,如缴纳增值税的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
2、营业税不利于对货物和劳务的出口实行零税率 。“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机制可以确保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和劳务面对相同的税负,即都按输入国的税制征税。增值税可以明确商品流通链条中每个环节的税负情况,按照免、抵、退原则实现彻底退税,但营业税税负的多少与环节多少有直接关系,这就使要实现彻底退税变的非常困难,从而制约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削弱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也产生了很多税收征管难题。传统商品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如何区分一项业务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正成为目前税收征管的新问题。如代销代购商品只需缴纳增值税,但提供代理服务就需缴纳营业税,而二者往往很难区分。同时目前增值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营业税主要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情况下,这也增加了解决税收征管问题的难度。
[size=32px]改革内容[/size]
1、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做为改革的突破口,这非常具有现实意义。首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税收改革是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在我国,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一方面对国民经济的贡献 度偏低,另一方面是税负过重。显然,这两者之间存在关联,税负过重制约了其发展。而现行的营业税制度无疑是造成税负过重的重要原因。其次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的抵扣功能。由于它们是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重要部分,营业税时无法对这些业务进行抵扣,只有交通运输业可以按7%进行抵扣,这就产生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这次改革解决了这个问题。
2、改革中缴纳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计算基本遵循了现有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类似的方法,按照纳税人规模和会计核算制度是否有效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采用不同税率与征收率进行计算。同时,为了防止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税负在改革前后出现应纳税额上的较大波动,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也做出一些特殊的规定。
首先采用了较低的税率。现有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或13%,而试点方案中涉及的应税服务除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外,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这使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税负普遍比原来缴纳营业税时低。
其次,考虑到一些直接面对普通消费者的应税服务,可能较难获得增值税专项发票,允许即使属于一般纳税人 也可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 的简单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进行征收。如试点地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即使超过500万元,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最后,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改革中缴纳营业税时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size=32px]未来的思考[/size]
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不仅可以减少税收对经济的扭曲行为,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还可以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发挥企业财务对企业行为的监控能力。增值税采用的是抵扣计税的方法,为了防止偷、漏税 的问题,增值税的发票管理非常严格。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这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能够加强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收入、成本的监控。营业税转增值税在上海试点进一年来,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效。但最终使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 要符合增值税税收中性 的效果,改革方案有些地方还需要相应的修改。如改革方案为了保证税收改革的平稳过渡,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考虑到目前试点方案仅仅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实施,纳税人还有很多项目无法取得相应的进项抵扣,这种低税率是必要的,但这种多档次的税率是与税收中性 原则想背离的。根据税收中性 原则,税收不应对纳税人行为产生扭曲。在发达国家,增值税往往采用单一税率。而我国多档次税率的税收制度,将对纳税人行为产生影响,并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产生空间。
其次, 营业税转增值税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衔接的问题。比如跨期问题。对于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争议最大的就是现有固定资产抵扣问题。由于很难合理对固定资产价值按照改革实施时刻进行划分,同时借鉴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 改革的有关政策,改革方案不允许税改前购进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这使那些试点前存在大量固定资产的纳税人无法获得足够的抵扣税额。跨期问题还存在于跨期应税服务中,应税服务在实施前就已经开始,而在实施后仍然没有结束。而采用营业税或增值税计税对于应税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会有不同影响,应税服务接受方更愿意采用增值税方法进行计税,这样可以产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这样会增加应税服务提供方的税负,因为他们不一定能够获得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改革方案对于如何处理应税服务跨期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
最后, 改革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在试点期间,纳税人很多成本费用项目无法取得进项抵扣,而增值税税率一般比营业税高,这样往往使纳税人税收负担 上升,如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率11%,比营业税税率3%高很多,但占其成本很大比重的过路费却无法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发票。在目前,还没有办法达到增值税完全取代营业税的背景下,要推动改革的前进,就需要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如营业税转为增值税后,对这部分税收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改为由国税机关等,地方政府对于推动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积极性并不是很强。
在上海试点的成功,一定程度上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首先是上海经济以现代服务业做为经济基础,这次税收改革对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实施较低税率,对现代服务业是一种普遍性的减税优惠,可以促进上海经济的发展。同时,做为早期实施试点的地区,还可以获得相应税收倾斜的好处。另外,上海并没有国税与地税的区分,这使改革的阻力相对较小。
开放分类:税种税法
贡献人:qiaoboc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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