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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
目录
1 背书转让
简介
2 背书交付
3 背书转让
的方式
4 背书转让
的法律效力
5 转让限制
6 汇票担保
[b]背书转让
简介[/b]
背书转让
,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
背书转让
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
转移于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因此而取代背书人
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
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
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
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
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
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又叫资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如能证明其背书具有连续性,票据法上即推定其为正当持票人并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此,转让背书成立以后,持票人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只需证明其票据背书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付款人付款时只需审查票据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如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则可以排除背书连续所产生的证明效力。
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
对于被背书人
及其全体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为票据具有流通性,为了提高票据的兑付率,票据法特别规定背书人
以背书转让
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
和付款的责任。同时票据法还规定,以背书转让
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背书交付
汇票以背书转让
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
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
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b]背书转让
的方式[/b]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
及被背书人
的空白,供背书人
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
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
名称。
[b]背书转让
的法律效力[/b]
背书转让
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
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
。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背书转让
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
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背书转让
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
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
转让限制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
的,原背书人
对后手的被背书人
不承担保证责任。
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
有权代背书人
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
的,背书人
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
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开放分类:支付结算
贡献人:飞草、 sos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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