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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股权分置流通权
[size=32px]股权分置流通权
[/size]
上市公司大股东支付流通对价
将作为股权分置流通权
处理,禁售期满后股权卖出多少结转多少。作为世界性的全新会计科目,“股权分置流通权
”应运而生,有关会计专家认为,这是将对价
视同资产化而不是作为费用处理,并且不作摊销。在股权出售以后,再把它作为成本之一,与收入配比,根据股权转让数量进行结转。因此,大股东将不会因为支付对价
而造成所持股权的账面损失,支付对价
本身也不会影响其当期业绩。因为持股比例下降而带来的投资收益
减少,则应另当别论。
[size=32px]股权分置流通权
会计处理 [/size]
企业应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
"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
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以下简称流通权)和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按照所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送股或缩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应当按照送股或缩股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在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时应当按比例贷记相关明细科目(下同)。
(三)[b]以发行认购
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b]
1、将认购
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通过发行认购
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发行的认购
权证在相关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认购
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
权向企业购买股份时,企业应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行权价
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按照减少股份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认购
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
权,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
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企业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备查登记簿中应同时注销相关认购
权证的记录。
2、将认购
权证以一定价格出售给流通股股东的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一定价格发行认购
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权证"科目。
认购
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
权向企业购买股份时,企业应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行权价
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按照行权部分对应全部发行权证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应付权证"科目,按照减少股份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认购
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
权,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
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应按照行权部分对应全部发行权证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应付权证"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
认购
权证存续期满,"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应首先冲减"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后,"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科目。
(四)以发行认沽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1、将认沽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通过发行认沽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发行的认沽权证在相关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认沽权证持有人行使出售权将股份出售给企业时,企业应按行权价
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短期投资"科目。
认沽权证持有人行使出售权,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
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企业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备查登记簿中应同时注销相关认沽权证的记录。
2、将认沽权证以一定价格出售给流通股股东的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一定价格发行认沽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权证"科目。
认沽权证持有人行使出售权将股份出售给企业时,企业应按行权价
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按照行权部分对应全部发行权证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应付权证"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短期投资"科目。
认沽权证持有人行使出售权,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
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应按照行权部分对应全部发行权证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应付权证"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
认沽权证存续期满,"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应首先冲减"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后,"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科目。
(五)[b]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
形成的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b]
企业根据经过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将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
形成的股份中非流通股股东
分得的部分,送给流通股东,应首先按照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金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
进行会计处理。然后,企业比照本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对向流通股股东赠送股份进行会计处理。
(六)以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企业根据经过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应按照注入资产、豁免债务、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贷记相关资产或负债科目。
(七)[b]以承诺
方式取得的流通权[/b]
企业根据股权分置方案,以承诺
的方式,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只在相关备查簿中予以登记,待承诺
实现时再按照本规定的原则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size=32px]“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被新会计准则废除[/size]
一年多前还是全新会计科目的“股权分置流通权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将淡出人们的视野。
根据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1月1日以后实施股改
,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
的现金股改
对价
,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进行核算。对于此前已形成的余额,也将按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全部进行结转。
2005年11月,财政部颁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
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以核算其通过各种方式支付对价
取得的流通权。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不会因为支付对价
而造成所持股权的账面损失,支付对价
本身也不会影响其当期业绩。
而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1月1日以后,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计入与其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进行核算。这一处理方法也是将现金对价
“资本化”,不影响当期业绩,这和当初设计科目的初衷是一致的。
对于送股这种比较常见的对价
方式,在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处理,专家工作组意见中尚未提及。业内专家指出,以送股方式支付对价
,造成持股数量的减少和单位持股成本的上升,但不影响整笔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因此也可不用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目进行核算。
已实施股改
的上市公司股权,相当一部分已经实现了增值,但在计算增值几何时,如果忽略了已形成的“股权分置流通权
”余额,也就忽略了一块投资成本。因此,有必要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股权分置流通权
”余额进行结转。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属于与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以及与仍处于限售期的权益性投资相关的“股权分置流通权
”余额,应在首次执行日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首次执行日应将其余额及相关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一并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进行划分,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开放分类:财务会计、财务管理、金融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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