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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股权分置
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
与流通股
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股权分置改革
,如果不考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认承二类股东持股成本的差异,便失去了解决问题的逻辑基础,更谈不上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三公”。判断股权分置改革
成败的标准只有一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
后,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
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
、法人股
、个人股
、外资股
”。而1994年7月1日
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
、集体股和个人股
,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
、优先股
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解决股权分置必要性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产生不同股不同权,从而造成恶性圈钱、市盈率
过高、股票市场定位模糊,不能有效与国际接轨。全流通
不仅可以解决以上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积极发展。中国加入WTO,与国际经济日趋紧密,中国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对外开放,客观上要求中国的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
[b]股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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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
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国九条”的要求,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统一股权、统一价格、统一市尝统一利益。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国证券市场将由行政主导转向市场主导,市场价格的公信力将大大提高。
股权分置改革
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
;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开放分类:股票、金融、投资
贡献人:歪C歪、 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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