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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破产费用
[size=32px]破产费用
概念[/size]
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
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费用
有: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
破产费用
所包括的案件诉讼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
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个别债权人因其他争议而发生诉讼的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自破产案件受理后而丧失,债务人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
接管。当然,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产管理人
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就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变价费和分配费。
第一,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是破产管理人
为占有、清理和保管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债务人的营业而必须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清理费用、维修保养费用、保险费用、营业税费、公告费用、通知费用等。此外,律师费、聘请会计师的代理费用,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文书制作费等行政管理费用也包括在管理费范围内。
第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费,是破产管理人
为处理非金钱的债务人财产而将其变现为货币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估价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拍卖费用、执行费用、登记费用以及变价债务人财产的税费等。
第三,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费,是破产管理人
为将债务人财产分配给债权人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分配表的制作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提存分配费用等。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指在破产案件进行过程中,管理人为了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报酬的总称。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
履行新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所产生的费用、破产管理人
执行职务所需其他费用、破产管理人
的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员所需费用。
[size=32px]我国破产费用
的范围[/size]
(1)破产财产
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具体包括因管理而支付的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因变卖而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分配而支付的公告费、送达邮费等。此外,还有聘任相应工作人员的报酬与费用。
(2)有关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破产案件本身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清算组
为收取债权或行使撤销权,或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对他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及进行其它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他人以破产企业或破产财团
为被告而提起诉讼时,清算组
以破产财团
名义应诉所应支付的各项费用。
(3)清算组
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报酬及劳动保险费用。无论清算组
采取何种方式产生,清算组
的工作都应当是有偿的,该有偿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是保证破产程序在清算组
管理下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故应列为破产费用
。
(4)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税款。对于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的处理,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先于破产债权
、后于破产费用
以及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进行分配,并未对其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抑或开始之后做出区分。
开放分类:法律、破产法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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