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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破产债权


[size=32px]破产债权 概念[/size]

   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 区别于一般的普通债权,一般债权是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而破产债权 则是以破产企业为对象、特定化了的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不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限制,而破产债权 要受到债务人破产财产 的限制。破产债权 也不同于优先债权,破产债权 是一种普通债权,在破产案中要依据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优先债权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债权,它既是一种债权,同时具有优先权,即可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权利的权利。

[size=32px]破产债权 组成[/size]

  破产债权 包括:第一,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第二,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要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第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破产债权 不包括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破产债权 ,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 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只能以货币或者其他可以用货币清偿的方式满足;2.它只能以破产企业为对象;3.它的清偿通常不可能全部满足,而要受破产财产 的限制,因而它因债务人依破产程序将自己的破产财产 加以清偿而消灭。

[size=32px]破产债权 的构成需具备三个条件[/size]

1.破产债权 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权 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债权 必须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均不能构成破产债权 。据此,破产债权 的范围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另外,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开放分类:法律破产法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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