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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真实与公允


[size=32px]英国力推真实公允原则[/size]

   英国在1948年的公司法中采用并延续至今的观念。它要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必须“真实和公允”地反映公司财政年度的盈亏。由于英国是采用不成文法的国家,公司法并没有为“真实与公允 ”下定义,而是留待由法院判决的案例中对其概念加以诠释。就是说,一份财务报告是否显示“真实与公允 ”,是由法院裁定。由于法院在过程中会考虑当时惯用失主处理方法,也即,唯有借助公认会计原则 ,才能财务报告是否符合“真实与公允 ”。所以,一般认为财务报告符合了公认会计原则 的要求,自然也就符合了“真实与公允 ”的要求。同样的,偏离认可的会计准则,也就不符合“真实与公允 ”的要求。在英国、欧洲共同体国家及我国香港,真实与公允 是所有财务报表的最高要求和唯一的法定目标。在特殊情况下,公司为了达到“真实与公允 ”,可以不遵守公司法的条文。注册会计师 必须在他们的审计报告中阐明其所审核的财务报告是否显示“真实与公允 ”。若公司董事有意或知情不理而导致财务报告不显示“真实与公允 ”,则属违法。由于英国的会计准则是由民间会计专业团体颁布和实施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只有“真实与公允 ”才是法律要求的唯一目标。

  欧共体 有关公司法的第四指令中要求,年度报表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和结果的反映要符合“真实与公允 ”观念;如果提示的会计信息不充分,不符和“真实与公允 ”观念;如果提示的会计信息不充分,不符和“真实与公允 ”观念,则必须补充提示;即使在例外情况下无法做到“真实与公允 ”,也必须解释这种背离的理由,并陈述它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和损益产生的影响。英国1985年修订的公司法,要求所有的会计报表必须说明是滞根据适应的会计准则而编制,若有偏离,则必须列明偏离之处和原则。因此可以看也“真实与公允 ”观念在英国和其他欧共体国家的会计中都取得了法律形式上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

  “真实与公允 ”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的内容会随着时间的变化和会计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变化,会计环境会不断改变,从而不断给会计带来新的问题产生新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并由新的会计准则来规范。因此,“真实与公允 ”的内容只能由会计准则规范。但“真实与公允 ”观念是一种高于会计准则的法律要求,在保证会计人员 的职业行为符合会计准则方面,它是最重要的职业标准。在支持会计师职业发展,提高会计师职业地位,约束会计师行为方面有重要作用。因而,“真实与公允 ”观念是英国会计体制的最高层次。

[size=32px]美国放弃真实公允优先原则[/size]
    美国在《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颁布之前,一直倡导"公允列报",极其推崇"真实公允优先"原则。但该法颁布后,在由国会责成SEC完成的《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报告中明确主张,在计划建立的以目标导向准则制定模式的基础上,放弃"真实和公允优先"原则。SEC 认为,由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来决定财务报表如何清晰透明地向使用者提供信息以使其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是重要的,但不认为真实和公允优先是以原则为基础或目标导向的准则制定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事实 上,我们期望目标导向准则制定体系将减少对于已制定的准则未能提供恰当数量指南的担忧,因为这些准则应该以目标为基础,不真实和公允的列报几乎肯定不能满足这些目标。决定某项安排的经济实质及其恰当会计处理是准则制定者必不可少的任务。当准则制定者在目标导向体系下制定准则时,会计处理应该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与准则制定者对经济安排的实质的看法保持一致。目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在探索性地尝试用目标导向准则制定模式制定颁布新准则(一般认为,FASB颁布的141号以后的准则,基本上是以目标导向准则制定模式为基础的)。
开放分类:会计理论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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