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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独立董事


independent director ,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 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 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 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 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 。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 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 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 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 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 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 9人,占81.1%。另外,据经合组织(OECO)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董事会 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 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 制度革命。

[b]独立董事 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有二:[/b]
1.[url]代理成本 理论[/url]
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必然面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 ,成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代理成本 的降低,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的效率,同时又必须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希望通过创设独立董事 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一致,提高运营效益。其理论着眼点在于改革经营管理层权力配置结构来促进经营管理层的安全有效运作,从而减少代理成本 。亦言之,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理论最大的特点是从企业法人的盈利性的根本目的出发,推演出优化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得出对独立董事 制度创设必要性的结论。
2.[url]董事会 职能分化理论[/url]
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 中,监事会 的缺省而使董事会 承载了自我监督的职能,在任何一种权力配置结构中,自我监督总是最为弱化的。所以必须在分工上要求有专门的董事承担监督之责,以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这种董事会 内部职能分化的必需性,为独立董事 制度的创设提供了理论根源。该理论认为,监事会 的缺省导致监督职能的缺位,从而应该从董事会 中分化出部分董事补位。这种理论蕴含了一个既定的前提,那就是企业经营管理层必须通过权力配置平衡才能高效运作。其实,从这个角度上讲,职能分化理论和代理成本 理论并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致力于改革公司权力结构配置,使这种结构更加稳定、高效、安全,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营效益。两者区别只是在于代理成本 理论更加抽象,视野起点相对较高,而职能分化理论更加注重公司治理运行中的现实需求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创制时,主要是借鉴了日本 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 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 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则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并非鼓励的态度。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同时,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 制度,正在修改的《公司法》,草案中也明确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由此可见,独立董事 这种舶来品,正一步一步走入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之中。

[b]独立董事 的职责概述[/b]

独立董事 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 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b]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 [/b]

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只是《指导意见》的原则性规定,我们一般建议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担任,当然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权威人士也是适当的人选,独立董事 及拟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中国证监会将对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进行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b]独立董事 的特别职权[/b]

1、重大关联交易 (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b]独立董事 的其他独立意见 [/b]

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 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b]公司对独立董事承诺 [/b]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 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 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 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开放分类:管理金融
贡献人:歪C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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