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百科
知识点 >> 清算
清算
[size=32px]清算的含义 [/size]
清算是企业在终止过程中,为终结企业现存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财务制度和有关法则对企业清算作出了规定。
[size=32px]清算的程序和方法 [/size]
企业宣布终止后,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清算:
1.成立清算机构,组织清算工作;
2.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清算工作结束后,要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的清查依据确定的财产汁价原则,重新估算并编制出清算资产负债表,以反映企业的现实财务状况及企业负债的偿还能力;
3.处理企业债权债务两方面内容。
在将清算所得向无担保债权人分配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偿债优先次序进行。清算所得分配次序如下:
(1)清算公司资产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包括受托人费用及律师费用;
(2)从破产申请提出开始,至指定受托人为止这段时间内债务人正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务;
(3)破产申请期间90日以内员工工资,每人不得超过200O元;
(4)破产申请期120日以内员工福利计划末支付的款项,每人限于2000元以内;
(5)客户因购货或提供服务所预付的款项;
(6)破产申请前3个纳税年度以内所拖欠的所得税,破产申请前1个纳税年度拖欠的财产税
,以及从员工工资中代扣的全部税款;
(7)及时登记或因债权人未能获知破产消息而迟到登记的无担保债权;
(8)债权人已得知破产消息,但却迟到登记的无担保债权;
(9)罚金或损失赔偿金;
(10)提出破产申请后所发生的债务利息。
只有当前面各级债权都得到全额偿付后,才能开始对下一级债权进行偿付。如果上述各类债权都能全额偿还,并且还有剩余清算所得,那么这些剩余清算所得可以依次向次级债权人、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进行分配。
4.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
5.处理剩余财产,剩余财产一般指企业经营届满时所拥有的可以计算价值的所有财产。对这部分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另行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的比例分配。
6.编制清算报表,提出清算报告,办理停业登记。清算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
验征并出具决帐报告所行帐册结清上封。企业解散后,有关会计的档案及文件应交由有关方而妥善保管
开放分类:经济法
贡献人:飞草
©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