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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6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原保费收入
、分保费收入
的当期,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
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科目。
(三)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开放分类:财务会计、会计科目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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