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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原保费收入 、分保费收入 的当期,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 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科目。

(三)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开放分类:财务会计会计科目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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