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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无限责任
别名:[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无限责任 ,也称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对某种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对债务人偿付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性义务,连带责任 人有义务督促债务人偿付债务,当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时,他有义务代其偿付。

  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 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当该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是指股东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的经济责任。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看,多数国家的有关法律在合伙的定义中都规定合伙人 对合伙的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些国家虽然在合伙的定义中没有此类规定,但在其他条款中也有所表述;

  还有的国家,如法国,法律本身不限定合伙人是否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根据不同合伙的情况分别规定有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的承担一般无限责任 ,而由合伙人自行选择,然后在企业登记时予以注明。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要求在企业债务大于资产时,任一合伙人均负有对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同样有权要求合伙企业 的任一合伙人代合伙企业 偿还债务。如某一合伙人偿付债务超过其应分担的份额时,他有权要求合伙企业 或其他合伙人予以补偿。

  在我国合伙企业 的立法中,鉴于合伙企业 是人合性企业,具有设立简便,经营灵活等特点,法律并不要求其具有多少资本额,但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为提高合伙企业 的商业信誉,法律规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 法第二条限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由此可见,合伙企业 法对合伙人责任的限定,是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是指合伙人的责任范围不是以其出资额或其在合伙企业 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而是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为限。

  如果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 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责任。即合伙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不仅要以个人财产对其责任份额负责清偿,而且还要为其他合伙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作部分或全部清偿。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当合伙企业 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由各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开放分类:经济法公司治理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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