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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 机构拆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入资金金融机构 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拆入资金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 ,应按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利息费用 ,借记“利息支出 ”科目,贷记“应付利息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 余额。
开放分类:财务会计会计科目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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