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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
机构拆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入资金
的金融机构
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拆入资金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
,应按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
的利息费用
,借记“利息支出
”科目,贷记“应付利息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
余额。
开放分类:财务会计、会计科目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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