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百科
知识点 >> 所有权
[size=32px]所有权概念[/size]
物权
的一种,物的所有人依法对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并确认一定的社会中人们的物质资料占有关系,赋予这种占有关系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之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size=32px]所有权特征[/size]
所有权作为一种物权 ,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即其客体总是物;其权利主体(所有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包括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所有人无需他人的积极协助就能实现其权利,义务主体的义务则是不干涉所有人行使其权利;所有权还有追及效力,一般地说 ,所有物无论流落至何人手中,所有人都可追及主张其权利 。这使所有权同债权
、知识产权
等区别开来。所有权是最主要的基本的物权。在物权中,所有权是自物
权、主物权,又是唯一完全的物权,这使得所有权同其他物权
区别开来。
内容 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占有
指事实
上对物的控制和管领。所有人有权占有所有物,但是非所有人占有所有物的情况也常发生,例如租赁、质押、借用、保管、运输等,所有物都是由他人占有,其中凡合法占有,都受到法律保护;对不法占有人,则要根据其占有是善意或恶意,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占有和赔偿损失(见占有)。
使用
指按照物的性能加以利用。所有人在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有权对所有物加以使用。但是非所有人享有使用权的情况也很常见,例如用益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就包含有使用权;承租人、借用人等也有权使用标的物(见用益物权
) 。
收益
指收取物所产生的果实或利益 ,在法律上又称孳息
。可分为天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
是物由于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收益。但收益的产生必须无损于原物,同时又须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新物。例如土地上收获的稻麦,牛羊的奶等。一般地说,天然孳息
应归原物所有人或孳息
产生时的合法占有人取得,而对为此提供劳力、资金的人,应偿还其费用。法定孳息
指不是物本身自然滋生出来的,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从履行权利义务关系得到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法定孳息
归所有人取得,有时也归非所有人如典权人 、善意占有人取得。
处分
指对物在事实
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决定 。例如对物的消费和改制、所有权的让与和抛弃、转让占有、使用等部分权利(如租赁和借用),以及设立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等,都属处分。处分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但也有非所有人进行处分的情况,如对留置物的处理,就可由债权人依法实行(见留置权)。
各国民法对所有权内容的规定,有的为“占有、使用 、处分”,而在使用权中包含了收益;有的为“使用、收益 、处分”,而将占有或占有权另作专门规定。不论怎样规定 ,都离不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size=32px]所有权分类[/size]
将财产所有权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是一种传统的分类方法,早在罗马法中就已存在,直到现在仍有重要意义。例如对不动产的取得、占有、转让、设定抵押等,往往要有专门的规定。对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法律事实
,动产和不动产也有区别。区分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还有利于在国际私法上确定准据法的适用和在民事诉讼中确定民事审判管辖。
[size=32px]所有权保护[/size]
指所有权被侵害或妨碍时受到的国家法律保护 。资本主义国家保护财产所有权,是遵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则是遵循“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以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同时,国家也依法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和个体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
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需要采取刑法、行政法、民法等不同法律部门的不同法律手段。从民法来说,保护财产所有权有确认产权、返还占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和返还不当得利等方法。①确认产权。当财产归谁所有在事实
上发生争执、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解决争议财产的归属问题,即确认产权。确认产权是民法保护所有权的一项独立的方法,又是采取其他保护方法的前提。即无论返还占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都需首先确认产权。②返还占有。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不法占有时,有权请求返还被占有的原物。③排除妨碍。虽然所有物仍归所有人占有,但他人非法妨碍行使所有权时,所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④恢复原状。所有物受到不法损坏,尚能修复且不影响其价值和用途时,所有人有权请求侵害人予以修复,恢复物的原来状态。⑤赔偿损失。因他人的过错,造成所有物灭失或损坏时,所有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⑥返还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权利受到损失的,称不当得利,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
上述保护方法,有的是物权保护方法,其特点是所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
,以保护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的是债权保护方法,即用发生债的方法,补偿所有人的损失,以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所有权的保护,所有人有权诉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一般纠纷也可自行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有的还可以仲裁解决。
[size=32px]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size]
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法律确认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以及所有权主体的变更 ,即一方取得,一方丧失。这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确认财产归属的重要规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法律确认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最初发生。它不是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和取代 ,不须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或依据。通常的原始取得有:①先占。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无主的动产。在资产阶级民法上,一般规定先占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 。而在中国,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应属国家所有,一般不发生先占问题。②加工。指未经同意,加人工于他人所有的动产 ,使之成为新的动产。有的国家规定因此而能取得所有权。③附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虽能辨认原物,但已不可分离,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的这类法律事实
。附合可分为不动产上的附合和动产上的附合。前者应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后者应由各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④混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或虽能识别、分离而所费过大的这类法律事实
。混合只发生在动产之间,如液体物的混合,颗粒固体物的混合等。⑤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包括加工在内 。⑥天然孳息
。指由于物的自然性能孳生出来的收益,如树生果、鸡生蛋、奶牛分泌牛奶等。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导致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新所有人继原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必须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作为前提和依据,是从原所有人传来的,因此也称传来取得。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有:买卖、互易、赠与、消费借贷、继承等。
所有权的丧失 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所有物本身的消灭,所有权的转让,所有物的抛弃,国家依法征用、征购或收归国有,法院判决没收等,都能导致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开放分类:法律、民商法
贡献人:飞草
©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