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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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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house property tax)
目录
1 房产税
概述
2 房产税
征税范围
3 房产税
纳税人
4 房产税
税率
5 房产税
应税额计算
6 房产税
计税依据
7 房产税
减免
[b]房产税
概述 [/b]
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又称房屋税。
房产税
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
。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
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 等,这类房产税
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
。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
性质。
对房屋征税,我国自古有之。周期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期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捐”等,都是对房屋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
。同年6月,将房产税
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
,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
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将试行工商税
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
并入工商税
,只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国改革工商税
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同时,鉴于中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
分为房产税
和土地使用税。 1986年9月15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
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
起施行。对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
[b]房产税
征税范围 [/b]
亦称房产税
“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
的地区。房产税
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b]房产税
纳税人[/b]
负有缴纳房产税
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
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
的纳税人。
[b]房产税
税率 [/b]
计算房产税
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房产税
分为按从价(房产余值)和从租(房产租金收入)两种计算缴纳。从价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从租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b]房产税
应税额计算 [/b]
房产税
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从价计征的房产如计税的房价为10万元,当地规定房产税
按季缴纳,按 1.2%税率计算,一年税额为1200元,每季缴纳300元。从租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按季缴纳时,只要将当期计税的租金收入乘以税率即为应纳税额。
[b]房产税
计税依据
[/b]
计算房产税
应纳税额的税基。房产税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实际租金收入为房产税
的计税依据
。
[b]房产税
减免[/b]
对某些特定单位和特定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的一种优待。房产税
暂行条例规定,下列房产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此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开放分类: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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