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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
款项。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1122 应收保费
”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金融)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124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
”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
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保费收入
”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
,应当分别债务重组
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一)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记“坏账准备
”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记“坏账准备
”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
以下债务重组
涉及重组债权减值准备的,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
理。
(二)接受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
”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将债权转为投资,应按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
”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开放分类:公司理财、会计科目、财务会计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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