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百科
知识点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自 MBA智库百科 (http://wiki.mbalib.com/)
城镇土地使用税
(Tax on Using Urban Land)
目录
1 城镇土地使用税
概述
2 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3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4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
5 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
6 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计算
7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
8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地点
9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b]城镇土地使用税
概述 [/b]
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9月27日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并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
起施行。
[b]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b]
亦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课税范围”,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地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b]
承担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拥有土地使用权
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
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上地使用权属于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
共有的,由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b]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b]
计算城市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城镇土地使用税
采用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
,即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的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2元至4元。此外,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b]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
[/b]
据以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的基数。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并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测定,但纳税我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以后再作调整。
[b]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计算 [/b]
据以计算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额的方法,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b]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 [/b]
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和特定用地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一种优惠。现行的免税规定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享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3)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
(4)为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政策性减免照顾。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确有因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b]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地点[/b]
纳税人上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机关场所。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b]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b]
纳税人上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时间界限。该税纳税期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一般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开放分类:税种
贡献人:飞草、 soslife
©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