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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发审委
别名:[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证监会发审委,发行审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的专门机构。
[size=32px]人员组成[/size]
发审委
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
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
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
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
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
设会议召集人。
发审委
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主板发审委
委员、创业板发审委
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size=32px]职责[/size]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size=32px]历届委员[/size]
[size=24px]主板[/size]
第十四届(2012- )
专职委员17人:李旭冬
、刘艳、何德明
、刘勇
、陆宏达、汪阳
、陈翔
、张永卫、吴钧、项剑、郑卫军
、荣健、姜业清、涂益
、栗皓、梁锋、颜克兵。
兼职委员8人:李曙光、朱毅
、杜兵、张玮、郑秀荣、徐晓波、谢军、储钢汉。
第十三届(2011- )
专职委员17人:万勇、王永新、李旭冬
、刘艳、何德明
、宋新潮、张晓彤、陆宏达、赵燕
、项振华、郑卫军
、钟平、荣健、涂益
、谢岭、操舰、戴钦公。
兼职委员8人:孔艳清、王华、李曙光、杜坤伦
、郑秀荣、胡湘、徐晓波、谢军。
第十二届(2010- )
专职委员17人:万勇、王永新、冯渊
、刘杰生
、何德明
、宋新潮、何贤波、张晓彤、张韶华、赵燕
、项振华、钟平、郭宪明
、谢峰、谢岭、操舰、戴钦公。
兼职委员8人:孔艳清、冯中圣、沈莹
、刘明、朱剑彪、张礼卿、陈骞、杜坤伦
。
第十一届(2009- )
专职委员17人:王晓东
、田颇、刘登清、江浩雄、张克东
、杨雄、陈利民、孟荣芳
、姜瑞明、娄爱东、柏凌菁、高原
、黄宏彬
、谢青
、雷小玲
、蔡碧鹤、谭红
旭。
兼职委员8人:白英
姿、张晖、张新民
、陈飞、易阳方、胡宝剑、徐林、郭旭东。
第十届(2008- )
专职委员17人:王晓东
、田颇、刘登清、江浩雄、张克东
、杨雄、陈利民、孟荣芳
(女)、姜瑞明、娄爱东(女)、柏凌菁(女)、高原
、黄宏彬
、谢青
、雷小玲
(女)、蔡碧鹤(女)、谭红
旭。
兼职委员8人:白英
姿(女)、张晖、张新民
、陈飞、易阳方、胡宝剑、徐林、郭旭东(女)。
第九届(2007- )
专职委员17人:王志雄、白彦春、白维、吕苏阳、孙勇
、张圣怀、陆军、郑建彪
、金黎明、徐珊
、郭洪俊、高忻、梁烽
、傅炳辉、温京辉
、韩厚军、魏先锋。
兼职委员8人:白英
姿、吴晓求、李旭利、陈飞、陈洪、胡宝剑、徐林、郭旭东。
第八届(2006- )
专职委员13人:王立华、邓建新
、吴晓东、邱家赐
、沈国权、陈永民、陈瑛明、罗玉成
、封和平、韩炯、程建、鲍卉芳、鲍恩斯。
兼职委员12人:马季华、王珠林、邓召明、冯小树、江作良、郑莉、贾小梁、袁淑琴、黄宏彬
、焦津洪、谢卫、廖理。
第七届(2005- )
专职委员13人:王立华、邓建新
、吴晓东、邱家赐
、沈国权、陈永民、陈瑛明、罗玉成
、封和平、韩炯、程建、鲍卉芳、鲍恩斯。
兼职委员12人:马季华、王珠林、邓召明、冯小树、江作良、郑莉、贾小梁、袁淑琴、黄宏彬
、焦津洪、谢卫、廖理。
第六届(2004- )
专职委员13人:王俊峰、吕红兵、权忠光
、陈永民、吴晓东、邱家赐
、罗玉成
、郑启华、周忠惠
、赵燕
士、唐金龙
、程建、鲍恩斯。
兼职委员12人:马季华、史多丽、刘勤
、张为国
、张守文、张桂庆、陈大刚、邵蓓兰、贾小梁、袁淑琴、窦玉明、戴勇毅。
[size=24px]创业板[/size]
第四届(2012- )
专职委员23人:马卓檀、孔翔、王秀萍、王国海、任鹏
、刘云、张亚兵、张君、张忠、张涛、李童云、杨建平、杨健
、单莉莉、周代春、胡建军
、钟建兵、秦学昌
、贾丽娜、康吉言、黄简、潘峰
、黎东标;
兼职委员12人:于海斌、王志华、任志武、朱平、何艳春、吴创之、李维友、尚志民、胡世辉、夏宁邵、韩卓、樊仲维。
第三届(2011- )
专职委员23名:马卓檀、孔翔、王秀萍、王国海、任鹏
、孙小波、张君、李文祥
、李建辉、李童云、杨建平、杨贵鹏
、陈星辉
、陈静
茹、胡建军
、徐寿春、康吉言、黄简、龚牧龙、谢忠平、韩建旻
、谭红
旭、黎东标。
兼职委员12名:王志华、成会明、吴国舫、李筱强、沈心亮、陈志民、郑健、秦伟、顾大伟、雷震霖、戴京焦、戴国强。
第二届(2010- )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第一届创业板发审委
委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成审核任务,为创业板的顺利推出和平稳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将第一届创业板发审委
委员全部续聘为第二届委员。”
专职委员23人:王建平
、王越豪
、毛育晖、付彦、石铁军、吉争雄、吕超
、孙小波、朱海武
、朱增进、张云龙、李友菊、李文祥
、李文智
、陈星辉
、陈臻、徐寿春、郭澳、麻云燕、葛其泉、蒋新红、谢忠平、韩建旻
。
兼职委员12人:成会明、吴国舫、吴朝晖、李筱强、沈心亮、陈志民、郑健、秦伟、顾大伟、雷震霖、戴京焦、戴国强。
第一届(2009- )
专职委员23人:王建平
、王越豪
、毛育晖、付彦、石铁军、吉争雄、吕超
、孙小波、朱海武
、朱增进、张云龙、李友菊、李文祥
、李文智
、陈星辉
、陈臻、徐寿春、郭澳、麻云燕、葛其泉、蒋新红、谢忠平、韩建旻
。
兼职委员12人:成会明、吴国舫、吴朝晖、李筱强、沈心亮、陈志民、郑健、秦伟、顾大伟、雷震霖、戴京焦、戴国强。
[size=32px]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size]
(2006年5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
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
)、创业板市场
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
)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
、创业板发审委
(以下统称发审委
)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 发审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
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 发审委
通过发审委
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
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
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
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发审委
的组成
第六条 发审委
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
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
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
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
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
设会议召集人。
第七条 发审委
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主板发审委
委员、创业板发审委
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 发审委
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发审委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
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
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
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
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
委员。
第三章 发审委
的职责
第十条 发审委
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发审委
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
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发审委
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发审委
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
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
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
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
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
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发审委
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发审委
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
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
,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
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
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
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
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
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
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
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
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
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
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
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
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发审委
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
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发审委
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发审委
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发审委
通过召开发审委
会议进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发审委
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
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
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审委
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发审委
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
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一)发审委
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
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发审委
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发审委
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发审委
委员在发审委
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发审委
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
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
会议,组织发审委
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
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发审委
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发审委
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
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
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发审委
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
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
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
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
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审委
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
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
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发审委
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发审委
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
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
委员,并将发审委
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
函和参会发审委
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
会议的发审委
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条 发审委
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
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
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
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
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
委员审核。
发审委
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三十一条 发审委
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发审委
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十二条 在发审委
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
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
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
会议的参会发审委
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发审委
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
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
委员。
第三十五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
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六条 发审委
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
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
函、参会发审委
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第五章 对发审委
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
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
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
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发审委
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
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
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
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
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
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
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
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四十二条 在发审委
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
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
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
会议审核。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
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
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
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
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9日
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开放分类: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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