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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课税
双重课税 (Double Taxtion)

[b]双重课税 的定义 [/b]
  双重课税 也叫重复课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 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两次以上的课征。双重课税 分别由法律、税制和经济制度方面的差异引起的,因此它分为法律性、税制性和经济性双重课税 三种类型。

[b]双重课税 的类型 [/b]
  [b](一)法律性双重课税 [/b]

  法律性双重课税 ,是指在税收法律上规定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税原则,而引起的重复课税。其典型的情况,就是两个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其中A国采取居民管辖权,B国采取地域管辖权,那么对在A国居住的B国居民而言,将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而对在B国居住的A国居民而言,同样也须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

  [b](二)税制性双重课税 [/b]
  税制性双重课税 ,是指由于实行复合税制而引起的重复征税。所谓复合税制,是针对于单一税制而言的,在一个国家,如果其税制由一个税种 组成,则称为单一税制;如果由多个税种 组成,则称为复合税制。纵观世界各国,实行单一税制的国家是没有的,或至少还没有被发现。既然是所有国家都采取复合税制,双重课税 就不可避免。例如,对同一纳税人的财产,既要征收财产税 ,又要征收所得税。又如,对同一企业的商品销售行为,既要征收销售税,又要征收所得税;它们均构成税制性双重课税

  [b](三)经济性双重课税 [/b]
  经济性双重课税 ,是对同一经济关系中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这种课税在对公司征收的公司所得税 及其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尤其是现代股份制经济充分发展之后,对股份公司收益的征税,及对股东个人收益的征税,就是典型的双重课税 。因为对股份公司而言,它是法律上规定的法人,必须向政府承担法律义务。而对公司的员工而言,它们是法律上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而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是股东的个人收益,都必须依法纳税。但从股份公司和股东的关系来说,股份公司由股东个人的股票价值 组成,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则来源于公司的利润,二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因此,对它们都予以课税,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开放分类:税务术语
贡献人:飞草 sos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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