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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回购
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
、证券
、贷款
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回购协议
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
”科目,贷记“应付利息
”科目。
(三)回购日,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息
”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开放分类:财务会计、会计科目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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