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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回购 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 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回购协议 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 ”科目,贷记“应付利息 ”科目。

(三)回购日,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息 ”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开放分类:财务会计会计科目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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