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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出资证明]
出资证明书
[b]出资证明书
定义[/b]
出资证明书
(又称出资证明,传统理论称之为股单)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
,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b]出资证明书
特征 [/b]
第一,[b]出资证明书
为非股权证券[/b]。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
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
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b]出资证明书
为要式证券[/b]。即出资证明书
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b]出资证明书
为有价证券
[/b]。出资证明书
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
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而出资证明书
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
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
第四,[b]出资证明书
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b]。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
第五,[b]出资证明书
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b]。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载明股东的权益。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书
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
”。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
”。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
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
,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
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所以,出资证明书
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
(3)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
载明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
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
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
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
之上。出资证明书
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
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
的最主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
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
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
,从出资证明书
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
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资证明书
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
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放分类:经济法术语
贡献人:飞草、 seamaiden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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