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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信托(Trust)

[size=32px]信托概述[/size]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size=32px]信托术语 [/size]
  1.信托行为。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瞩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鉴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的,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2.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财产。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 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或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或然权益)。

  3.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如委托人为了财产安全或为避免投资风险取得高额收益等。

  4.受益权证书。受益权就是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而受益权证书就是证明受益权的存在和内容的证件。如信托存款证书。

  5.信托报酬。信托报酬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部门在办理信托事务后所取得的报酬。信托报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续费,也有少量存贷差异。信托报酬的多少,依据受托人付出劳动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议定。

[size=32px]信托当事人 [/size]
  1.委托人:委托人是授人信用,即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是让受托人适从其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的人。除未成年人外,凡拥有财产者,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都可以成为委托人。

  2.受托人:受托人是受信于人,即是接受委托人的要求,按照合同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理的人。在美国和日本、受托人都是法人。英国的受托人,有个人,也有法人。各国情况是不一样的,但是,各国受托人都有资格限制,因为受托人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3.受益人:受益人是接受委托利益的人,如遗嘱信托中承受遗产的人就是受益人。如果委托本身就是受益人,这种信托形式就是自益信托,如果受益人是第三者则这种信托叫他益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称为信托关系人。信托关系人围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叫信托关系。

[size=32px]信托的特点 [/size]
  1.以信用为基础,任何类型的信托都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用的基础上,如果受托人不为委托人所信用,信托行为就不会产生。

  2.具有特定的目的。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者的利益,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运用,所得收益归于委托者或指定的受益人,受托人所得到的是约定的信托报酬。

  3.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委托者必须享有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受托者才能接受这项信托,受托人替代委托人行使财产上的法定权利。

  4.信托是多边的经济关系。信托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时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时受益人不止一个人。而商业银行一般贷款是涉及到银行和贷款单。位两个方面。

  5. 信托按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收益。信托机构不承担损失风险。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对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收益归受益者所有,亏损也由受益者负担。

[size=32px]信托业务的主要类型 [/size]

  (一)个人信托
  个人信托是为自然人的利益而创立的信托,生前信托即委托人在去世之前建立并生效的信托,它是委托受托人代为经营管理财产,并分配其收益。遗嘱信托,它是代为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受益人,此外。受托人还充当遗产监护人,即按法律规定一个未成年人是没有能力管理和持有财产的。未成年人继承了遗产后常指定商业银行的委托部代为持有和管理遗产。

  (二)公司信托
  公司信托是由法人创立的信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一个法人发行股票或债券,定可委托信托机构代为办理发行,登记、过户,还本付息或支付股利等业务。

  2.信托机构代为经营管理企业和职工设立的福利基金。具体做法是企业将这部分福利基金交由银行托管,企业和银行信托部门订立信托协议,银行信托部门运角这笔逐渐积累起来的基金购买国债或股票,以求得增殖并将所得收益用于支付职工的医药、抚恤,退休等费用,这在目前已成为美国信托部门的一项主要业务。到1985 年底,美国信托资产总额中,有42%是职工福利信托。

  3.法律规定企业发行抵押公司债或设有偿债基金 的公司债时,必须委托信托机构代表债权人掌握抵押品或偿债基金 ,按期还本付息。

  4.新兴的杠杆租赁 也常委托信托机构作受托人,代表债权人掌握出租设备的质权和分配租金等事务。

  (三)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募集成的公益基金,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信托收益作为慈善事业的费用,设立科学研究基金和奖学金,改进卫生条件,建立医院、图书馆、学校、艺术馆,支持宗教活动,或用于救济贫困、伤残、孤寡等。

  这种信托关系的建立是由基金募捐人作为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信托部门,信托部门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适当运甩信托基金,最后根据委托人指令将受益支付给受益人,由于这种信托非盈利性质信托收益可以免交或部分免交所得税。

  (四)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将个人、企业或团体的投资资金集中起来,代替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 投资,最后将投资收益 和本金偿还给受益人,信托部门从中收取手续费。

  证券投资信托的好处:(1)分散投资风险。信托部门将众多分散的小额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多种股票或债券,以分散投资风险。(2)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作为收益人的投资者可随时出售持有的受益证书或股票以换取现金。

   各国对商业银行进行信托投资活动 是有一定限制的。例如美国1933 年的银行法将银行通过信托业务进行的股票债券投资和银行以一般客户存款作资金来源所进行的股票债券投资作了严格的区分,前者受法律保护,后者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区别的主要原则是;凡是由客户委托从事有价证券 投资外,还经常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和投资建议等服务。如果商业银行在某一具体情况下对具体投资项目提出了建议,而且该建议中确存疏忽之处,银行要对此负责;如果是投资项目的效益不好,一般不能说明银行的建议有疏忽之处。但银行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能冒险建议客户对一个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私募公司的证券进行投资。

  当商业银行执行客户购进或出售证券的指令时,不论客户是否采纳银行的建议,客户的指令都要填在一份由银行出具的表格内,以列出证券的详细情况,如需限定价格和应规定价格极限等。

  在买卖证券过程中,银行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应谨慎从事,把委托人的指令正确无误和不加变动地传送给经纪人。买卖成交后,如是买进证券,应掌握所有权凭证;如是卖出,则应掌握其价款。如果由于银行疏忽没有及时买进或卖出,客户因此而受到损失,银行要对此负责;如果改变客户指令而发生投资损失,银行不仅要赔偿损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五)动产或不动产信托
  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是指由大型设备或财产所有者提出的,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信托。动产或不动产信托的好处:(1)对财产所有人来讲,可通过受益权证书的转让提前收回贷款,并且可以免交部分税金。(2)对用户而言,这种信托可以起到筹资、借债作用。这种筹款比一般银行贷款 更便利。一般贷款,即使以财产为抵押,也只能借到相当于商品价值的60 一70%的资金,这种信托实际上可以取得全额投资。

  (六)[b]受托代理地方政府债券 的发行付款事宜[/b]
  信托与代理都是接受委托人的法律行为,但二者还是存在区别的。在代理关系中,不存在以第三者为受益人的问题。信托机构一般都兼营代理业务、代理买卖、经营房地产、代办运输存储和代办保险等。

[size=32px]信托业务的管理原则 [/size]
  由于经营信托和执行信托服务牵涉到一系列社会的义务,因此,社会公众认为应对这种服务进行非常严格的管理。在美国,只有少数几个州准许商业银行凭其领到的从事商业银行活动的特许状开展信托业务;大多数州都要求银行必须首先从有关的州分局的得到经营信托业务的特殊许可证执照方可经营;属于联储成员的州银行则要得到联储备委员会关于办理情托业务的许可。除了这些特殊许可外,大多数的州还要求州银行在州库或某些指定的州机构那里存放一批有价证券 ,以保证他们正确地履行其作为委托人的职责。国民银行的信托由货币监理机构进行监督。虽然货币监理机构要求存放有价证券 或其他资产作为保证,但如果国民银行在那些要求以特定资产提供保证的州经营信托业务,它们还是有责任遵照该州的法律行文。

  在英国,经营信托业务的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专业信托公司所占比重很小。据统计在英国的全部信托业务中,银行所占的比重不到20%,而且其中绝大部分业务集中于威士敏斯特、密特朗、巴克莱、劳埃德四大 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由于大部分的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以民主营为主。英国现存的信托业务,由个人承受的主要是执行遗嘱和管理财产,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证券代办业务和年余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

  在日本,专门设有信托银行,主要承受信托业务。日本的银行种类甚多、依据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对各种银行的业务经营分工,实行“两个分离”:

  第一是长短分离,即经营短期和长期存放款的银行要分开。第二是银行与信托分离。即长期信用银行与信托分开,除大藏省批准的银行可经营信托业务之外,其他银行不设经营信托业务。截止到1988 年底,经日本大藏省批准成立的信托银行一共有三井三菱住友安田东洋日本中央 等七家信托银行,另外还有一家普通银行,即大和银行 兼营信托业务。

  在我国金融结构中,已明确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原有关法规明确禁止银行业和信托业的兼营。

开放分类:金融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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