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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上海会计师公会


[size=32px]概况[/size]

中国第一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成立于1925年[url=http://baike.esnai.com/searchRedirect.aspx?rd=2&wd=3月15日]3月15日[/url]。1924年7月20日 ,23位会计师在一家餐馆召开预备会议,选出九位筹备员。一周后,他们向农商部递交了呈文,并附上会章草案。在呈文中,对为什么要建立会计师公会做了如下阐述:

会计制度为经济进化后之产物。际此工商业勃兴,企业组织日益复杂之秋,凡创始之设计、平时之检查,及收束之清理,胥有赖乎会计师为之整理 掰划。方诸律师医生,其相需之切,未为多让,而又处与超然之地位,本其独立不倚之精神,证明财界诸般之真相,以坚社会之信用,而供公众投资之参证。其影响所及,正不独直接之利害关系人而止。此美国所以有公共会计师之称也。夫所关既钜,职责自重。凡从事会计师者,有不可不具备之要件三:一日学识,二日经验,三日道德。学识经验,例由国家法律为之明文规定。若个人道德,则非徒恃法律所能维持于不敝。’故于会计师法规之外,不能无同业公会以为切磋琢磨之所。盖法规所有植其纲,公约所以详其目也。

对会章草案经局部修改后,农商部批准了上海会计师公会 的成立。

1925年3月15日 ,正式举行成立大会,初始会员23人。原名上海中华民国会计师公会,后更名为上海会计师公会 (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of Shanghai)。

它的一个组织特点是每月聚餐会,轮流做东,每次两人。

1928年会员人数为75名,到1932年上升至216名。一年后,再增加至262名。此后,会员数基本稳定。在1936年,也只上升到272名。





[size=32px]章程[/size]

(1930年10月工商部核准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会由中华民国政府核准之,会计师在上海及其附近地方行使了者组织之。名日:上海会计师公会 (The ChineseChartered Accountants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第二条本公会会所设于上海。

第二章宗旨及事业

第三条本公会以联络感情、交换智识、图谋会计师地位及德义之向上,促进吾国经济事业之健全发达为宗旨。
第四条本公会之事业列举如左:(一)研究会计学及其他关系学术之学理与实务,并开讲习所及演讲会;(二)发表关于会计师及会计法规制定或修改之意见,并讲求其实行之方法;(三)官厅关于会计事件之调查或咨询;(四)指导或奖励研究会计学者;(五)发行机关杂志;(六)筹设专门图书馆;(七)研究订立同业规例及审查、仲裁关于同业间争执事项;(八)调查或检举同业资格事项;(九)办理合于前条所揭示宗旨之其他事项。

第三章入会出会

第五条 凡中华民国政府核准之会计师,欲在上海及其附近地方行使职务者,应于开始行使职务前,填具入会愿书,连同所领会计师证书及本人半身照片,送交本公会。经常务委员会提交执行委员会查验无误后,加入本公会为会员。

第六条入会愿书应详记左列各款,由本人署名盖章:(一)姓名;(二)年岁;(三)魇籍及事务所地址;(四)印鉴;(五)核准之年月日及证书号次;(六)行使职务区域;(七)履历之概要;(八)会计事务员之人数、姓名及略历。

第七条会员入会后,本公会应将其人会愿书所载各款,登录于会员名簿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会员名簿内登录之事项,如有变更时,应于变更后一星期内函告本公会更正之。

第九条会员有会计师条例第四条各款情事这一者,当然丧失其会员之资格。凡属于会计师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者,并得由本公会呈报工商部撤销其证书。

第十条会员有违反会计师条例及本公会章程之行为者,得经执行委员会提交会员会议决除名,并得由执行委员、监察委员联席会议议决,呈请工商部交付惩戒。会员有不纳本公会经常费满六个月者,得经执竺委员会提交会员会议决除名,但如于除名之日起一年内缴清逐月欠费时,仍得请求恢复会员资格。会员之除名及恢复会员资格,均应由本公会随时呈报工商行政官署转呈工商部备案。会员应受前项除名处分时,不得自请出会。

第十一条会员请求出会时,应缮具出会愿书,陈述理由,送交本公会,由常务委员会提交执行委员会议决许可后方得出会。自行请求出会之会员,经执行委员会议决许可者,以后再行人会时免缴人会费。出会者,应缴还会员证书,并由本公会呈报工商部行政官署转呈工商部停其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 凡会员人会、出会,由本公会于上海通行日报公告之。

第四章会员之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受公务机关之命令或当事人之委托办理关于会计组织 、管理、稽核、调查、整理 、清算、证明及鉴定各项事务,会员得充任检查员、清算人、破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及其他各种信托人,会员得代办纳税及登记事务,并得代撰关于会计及商事各种文件。

第十四条会员于执行会计师职务时,对外表示应冠用上海会计师公会 会员之称号。

第十五条会员受托办理职务时得向委托人受取相当之公费。

第十六条会员应负担本章程所定之会费及其他出资之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非有正当事由,不得辞本会之职员或委员。

第十八条会员为维持其职务上之德义起见,应严重遵守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各款及下列各项:会员执行职务时应公平处理,不得稍涉偏私;会员雇用之事务员,均须品行端正,不得有损害会计师地位及信用之行为;会员不得用不正当手段招致委托事件。会员如有违背上述规定者,本公会应检举,并呈请工商部惩戒之。

第五章委员及事务员

第十九条本公会置左列委员皆名誉职。(一)执行委员七人,由执行委员中互选常务委员三人;(--)监察委员五人,本公会职员之名称不得于执行职员职务外使用之。

第二十条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均由会员会就会员中投票互选之,但选举执行每票以三人为限,选举监察委员,每票以二人为限。任期均为二年,但连举者得连任。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候补执行委员六人,候补监察委员四人,以选举时得票次多数者当选候补委员得列席委员会发表意见,但无议决权。委员如过缺额时,以候补委员依次递补,补缺委员之任期,以补足前任之任期为限。当选委员不愿应选时,应于二星期内提出理由书,经执行委员、监察委员联席会议核准,即作缺额论。

第二十二条委员有暂时不能出席会议或执行职务者,得依下列规定代表出席或代为执行:一、常务委员,应就执行委员中以书面委托代表;二、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应由各出席候补委员中照选举时名次之先后依次代表;三、一人只得代表一人。

第二十三条委员本人不能到会处理职务,继续至半年以上者当然丧失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应组织执行委员会,执行本公会会务。常务委员有缺额时,应由最近之执行委员会常会实行之。常务委员应组织常务委员会,执行日常事务及执行委员会议决事项。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之执行会务,均以会议方式,依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均由常务委员轮流主席。凡本公会发行文件,均由常务委员全体署名,但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发行之日常例行文件,得由值日之常务委员一人署名。常务委员应轮流派定,每日以一人到会值日。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会每月至少开常会两次。常务委员会每星期至少开常会一次。凡常会经议定固定171期通告后,各委员应自行集会,毋庸召集。临时会以事实 必要,依下列规定随时召集之。执行委员会之临时会议经常务委员会议决,认为必要时或有执行委员三人同意请求,或监察委员会议决请求时,由常务委员会议定时日召集之。
第二十六条执行委员会之议事细则,由该委员会拟订,交会员会议决行之。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庆将会章第三十四条所列之书类及会员会、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之议决录,置于本公会会所,以便会员随时查阅。

第二十八条监察委员监察本公会会务、财产及出入款项,监察委员得随时出度于本公会各项会议,并得陈述意见,便无表决权。监察委员得随时查阅本公会各项书类。监察委员对于不尽责之委员,得向会员会弹劾之。监察委员发见会员有违背会计师条例及本公会章程时,得要求召集执监联席会议提付惩戒。遇召集会员会时,应于会期十日以前,,上常务委员会将执行委员会议决提交会员会之各项书类,送交监察委员会查核加章,并出具报告书,送交常务委员会提出会员会。会员会开会时,监察委员应将监察所得并意见报告之。会员会据监察委员弹劾,对于不尽职之委员,得以决议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监察委员应组织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每两月至少开常会一次,其日期应于每届当选第一次会议时先议定,知照常务委员会。届期十日前通告之。监察委员会临时会,由监察委员二人同意召集之。又凡遇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请求监察委员会召集之。监察委员会对于监察事项,得各自行使职务及报告意见,不以多数取决拘束之。但关于会议事务,仍以过半数同意行之。监察委员会得以决议请求召集执行委员会或会员会之临时会议。如请求召集会员会,而执行委员会怠于召集,经限期催告而仍不执行时,则监察委员会得以决议自行召集之。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轮流主席及担任记录。监察委员会开会时,常务委员或执行委员得请求允许出席陈述意见,但无议决权。

第三十条本会得置有俸给之专任事务员及兼办事务员若干人,其任免由常务委员会议决行之。

第三十一条执行委员会得酌量会务情形,设置审查委员会及各项专务委员会,其委员由执行委员、监察委员联席会议推选之。

第三十二条凡推选得用一人提议、二人附议、全场无反对者为当选之方法。推选提议有二人以上时,依次付表决,以得同意最多者为当选。

第六章会员会

第三十三条定期会员会每年两次,在四月、十月中举行,临时会员会于必要时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应将左列书类,经执行委员会通过、监察委员会查核后,提交定期会员会,请其承认。一、事业报告书;二、贷借对照表;三、财产目录;四、前届之决算书;本届之预算书。

第三十五条临时会员会于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监察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议题请示时,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

第三十六条会员会须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开会。

第三十七条会员会之议事,以出席会员过半数决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决之。会员会以常务委员为主席团。

第三十八条会员会议决左列事项时,须经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一、会员之除名;二、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九条不能出席于会员会之会员,缮具委托书,委托会员代理行使其议决者,亦作出席论。但委托书上,须盖用会员名簿内所登录之印鉴。

第四十条会员会之议决事项,须记载于议决录,并应有主席及出席会员二人以上之署名。前项之议决事项,须于一星期内通告各会员。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之议决事项,须记载于议决录,并由主席、记录及出席委员二人以上署名。

第七章经费及会计

第四十一条本公会会员之人会费,定为每人国币三十元。人会费应于人会前一次缴纳之。

第四十二条本公会之经常费定为每人每月国币二元,在每届会计年度终了前一月内预纳半年。

第四十三条人会费及经常费除预缴经常费外,概不付还。

第四十四条会员入会费应编入基本财产。

第四十五条本公会得受领捐款,但捐助者不指定其用途时,应编人基本财产。

第四十六条每届之决算,如有剩余金过三百元时,至少应以半数编入基本财产。

第四十七条基本财产由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各推选委员一人,共同保管,其中现款以本公会印章及该两委员签字名章为印鉴,存储于会员会所指定之争先。凡有收入,均应随时存储,不得遗留。至其帐款之登记,收付及利息之核算,收存均由常务委员会之会计司 之。基本财产之本金,除依据会员会之议决,设备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时之支出外,不得动用之。若遇万不得已,经常费不敷支用时,得由执行委员、监察委员联席会议议决数目,暂在基本金内借支,但不得过基本总数五分之一,并须于经常费有款时尽先归还。

第四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应推选会计委员一人专司本公会会计簿册、书类之登记、调制及经常费之收支事务,对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九条本公会之会计年度定为每半年一交,第一届自每年四月一日始至九月末日终。第二届自十月一日始,至翌年三月末日终。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之制定与修改,须由会员会窟决并呈由上海市政府社会局转呈工商部核准后施行之。

[《会计杂志》第1卷第1期,1933年1月]
开放分类:国内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
贡献人:caoqia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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