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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资产评估师 执业资格制度由人事部和财政部共同设立以来,截止2004年底,已顺利举办了八次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累计考试合格人数达2.9万余人。
一、考试科目 有《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的规定,报考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报名条件是: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报考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应届大学生不能报考注册资产评估师。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港、澳居民可以向考试组织部门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同时在报名时应向考试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香港或澳门公立全日制高等院校经济类、工程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三)香港或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
三、免试条件的具体规定
答: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可申请免试相应考试科目。具体规定如下: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门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技术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 (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技术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考生在报名时应现场出示资格证书原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确定免试科目。
开放分类:资格考试资产评估
贡献人:歪C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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