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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  赔付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支付的原保险合同 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 赔付款项。企业(保险)可以单独设置“赔款支出”、“满期给付”、“年金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分保赔付支出”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赔付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等科目。

(二)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应收代位追偿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 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代位追偿款 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代位追偿款 ”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 的,还应同时结转坏账准备

(三)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 ,应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损余物资 ”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损余物资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损余物资 的账面余额,贷记“损余物资 ”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四)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 ”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开放分类:财务会计会计科目
贡献人: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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